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
(一)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際證件;(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所需要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際證件(無國際的免交);(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和雙方的照片。 —一涉港、澳、臺、華僑結婚登記的手續? 涉港、澳、臺、華僑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其條件和程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申請時應持下列證件及證明: (一)國內公民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所在單位或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華僑 (1)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三)臺灣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證件;(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四)港澳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委托公正人出具的到內地使用的公正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傳遞,確認使用;(3)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澳門的工作人員和香港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上述(2)、(3)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臺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臺從事的職業證明和可靠的經杭州市出軌調查濟來源的證明。